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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发布时间:2021年9月8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Tags: 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田占厚律师,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注册公司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

  注册公司形式,注册公司类型有哪些注册公司的类型主要有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非公司企业

  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领军人物,也是公司股份持有者的一类代表。其公司所赋予的职权和义务是相当的重要的。那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同样董事会的成员也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权,对于那些不实施职权,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也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公司的董事,为了相互牵制,你不得少于3人。

  三、有关董事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董事会要善于利用好自己手上的职权,为公司的未来谋发展谋出路。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