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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和代表诉?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3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Tags: 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什么是股东直接诉和代表诉

  田占厚律师,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核心内容:公司设立原则经历了哪些变化公司设立原则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原则先后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单纯准则设立主义、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等的变化。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1、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指是否设立、设立何种公司、怎样设立等设立事宜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任何干涉。由于这种设立原则下的设立过程随便,与合伙企业的界限也难以分辨,难免造成许多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组织也以公司名义出现,使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后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很少再采用这种设立原则。

  2、特许设立主义

  所谓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这种对公司的设立予以过度管制的做法不能适应公司普遍发展的要求,并且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所以,近代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除对某些特殊公司仍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原则外,对一般的公司很少采用。

  3、核准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也称许可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如果说特许设立主义是在公司设立问题上赋予权力机关的一种特权,那么核准设立主义则是赋予行政机关一种特权。现在一般认为,由国家行政部门干预公司设立,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核准设立主义原则除了适用于设立银行等与国计民生有密切联系的行业的公司外,在多数情形下已不再广泛采用。

  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所谓单纯准则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无须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首先采用这一设立原则,并在19世纪被不少国家采用。这种做法适应了公司大量出现的形势,有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和代表诉?

;  股东直接诉讼

;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这是法律直接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

;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l5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权时,许多情况下投资者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受到侵犯,投资者不能直接对这类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只能由公司来提起诉讼。

  但是,当公司的加害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时,期望公司管理层起诉加害人,实际就是要求上述人员自己起诉自己。在实践中,董事会等肆意豁免上述人员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怠于起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遭受这种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间接受到损害。股东代表诉讼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为矫正和预防上述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广大股东造成的间接损害而设立的。

  我国《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法制度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是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

  《公司法》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限制。

  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高管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公司法》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先要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这些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外情况是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越过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