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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发起设立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3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Tags: 法律依据,发起设立的特点

  田占厚律师,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股份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的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了解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网站,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发起设立的特点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