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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而由人数众多方当事人推举的代表人代为进行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计的,其实质是对具有相同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众多当事人纠纷进行诉讼主体上的合并。现代公司法中,也存在代表人诉讼,是指某一类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其中一个股东代表其本人和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可见,代表人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
  其一,诉讼标的不同。代表人诉讼是针对包括代表人在内的人数众多的股东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标峋是公司与其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公司乃作为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标的的一方当事人。股东欲成为诉讼当事人须以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为前提。
  其二,诉讼当事人不同。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多数股东,代表人仅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其他股东虽未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其当事人身份。而股东代位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既非公司的代表人,也不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其本身就是一方诉讼当事人。
  其三,诉讼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果及于人数众多一方的所有股东,代表人本人当然也是诉讼法律效果的直接承受人。而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效果不由起诉股东直接承担,而是由公司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