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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法人面纱”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8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之所以要肯定或者说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多是为了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而鼓励个人投资。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就是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自己所付的债务进行清偿,而不是公司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所有的债务。要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所付的债务的时候,宣告破产,股东不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另外赔偿。
  但是,要是公司股东,当然,由于是一人有限责公司,所以股东就是只有一个人。没有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私有财产分开,比方说把自己的公司财产和自己的个人家庭财产混为一谈,没有明晰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法律就会“揭开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以此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至于财产有没有混合,举证责任在于股东。所以会出现以上的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帮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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