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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个人股东意义不大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5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新公司法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比其他有限公司的条件要严格,而且,股东要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隔离。这在现实当中比较困难,也不容易操作,公司税务制度如何目前也不清楚。
    另外,寻找一人作为合作伙伴或者借名注册并不困难,况且,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股东只要依法注册、资金缴付到位、也不抽逃出资的话,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现有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股东很容易做到,再没有必要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且设立一个公司的实际投资要远远大于3万元。
    再者,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本质上区别不大,预计将来仅适合完全*个人魅力、能力来获取公司主要业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