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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作用机制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0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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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人选,提倡高管人员和职业经理人来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择要走出名人、学者和专家的误区,这些名人、学者和专家一般由于其精力时间的有限,很难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需要参与公司董事会运作,如果其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运作经验,切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如果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的决策引入了外部独立的观点、具备相关的技能与经验、起到了公司方针制定与战略决策的作用,那么独立董事就能够对提高公司的绩效发挥一定的影响。并且企业管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由于其具备企业管理经验,有利于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独立董事的监管功能名副其实。
  二、明确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四会没有明确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只是提到"可以设立"。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情况来看,专门委员会实施的效果较差。但从已经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效果来看,独立董事大多数在专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高于或等于1/2,这样独立董事能够通过专门委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专门委员会比较明确的职能定位,有助于解决独立董事某些职能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从而使独立董事在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改变目前独立董事职能主要局限在重大关联交易上的实际情况。
  三、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责划分,避免将监管责任全压在独立董事上
  目前独立董事的职能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主要职能重叠是在财务检查和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方面。如何合理定位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非常重要,这有利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从本质上来看,独立董事是董事会内部的监控机制,而监事会则是在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督机构。因此我们建议,在上市公司中加强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其职权主要集中在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定期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以及高管人员的聘请或更换等事项上。而监事会则重点关注公司内部的审计工作、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以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建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管理
  目前,独立董事平均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少,大多只有5-9天,而在上市公司实地办公的时间更少,大多只有1-5天。这么短的时间,要求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且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职业和工作,花在上市公司上的精力比较有限,并且目前独立董事来源于各个领域,有些缺乏对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职责的了解,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必然存在着信息不足、专业知识匮乏等障碍。因此,如何花较少的时间来帮助独立董事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等相关事项显得非常重要。而建立独立董事自律性组织,对独立董事进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训和管理,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我国成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具有以下的一些优点:
  1、通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