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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与债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一,应当成立清算组而不主动成立清算组,债权的救济措施。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不必进行清算以外,若因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或经营期限届满而自愿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引起公司解散的事由发生后,公司应当在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通过清算程序,可以比较有效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如果公司投资人为抽逃资金,应当成立清算组而不主动成立清算组,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应当成立清算组而不主动成立清算组的,法律规定的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因此债权人需要特别注意债务人公司的解散事由的发生,作好防范。
  二,成立清算组后债权的救济。
  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的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后果是什么呢?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的的期限是不是除斥期间?
  对此公司法并没有规定。
  而外经贸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清算办法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并不丧失获得清偿的权利,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三,清算组成员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的救济。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清算组侵犯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公司后注销后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