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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要求
  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智慧成果。以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智慧成果作价入股,对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并应依法办理。
  此次修改公司法未对智慧成果作价入股的比例有规定限制,但对货币出资金额有限制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了评估、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及追缴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