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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完善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们现在公司在合并、分立、重组等等这些方面,特别在公司终止了以后,侵权的制度还很混乱,往往公司没有侵权,已经没有法人资格了。债权人告到法院也上高无门,所以这次明确规定,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么重大的一些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小股东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可是小股东不干,不愿意。

  我本来公司好好的,我能够占百分之二三十股权还可以,你和一个大的公司合并,我股权稀释了,我只能变成百分之三四了,我不愿意了,不愿意的情况下,你可以有退股权,过去没有退股权,公司一旦入股,就永远入股了,应该退出去。这个东西是从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来的,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过去说重组了,小股东不干,小股东可以退股,但是郑白文退股一分钱没分出来,所以就没退股了,是资不抵债造成的。

  所以第一个在合并和分立的问题。第二个应该很重要的是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怎么办?一个公司董事会召集不起来了,股东会也召集不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在我们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些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在英美法里面,法官可以派接管人,英美法的规定里面,公司陷于瘫痪,董事会召集不起来了,债权人,其它的股东可以要求法院派人去接管,接管人再召开这个,召开那个。

  有的人赞成说咱们也该实行这个制度,公司都没有主管部门了,以后瘫痪了,僵局了,现在有的公司陷于僵局,没人管,叫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没了,只能找法院,也有人不赞成。我们公司不行,找法院了,法院就管了,他找一个接管人管得乱七八糟怎么办,这不是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也有人主张,是按现在的写法,公司股东可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不起来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个就是咱们公司陷于瘫痪,陷于僵局的时候,法院得必要介入,主要是怎么介入了。像英美法一样派出接管人,差一点的提出由法院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

  第三个我们要看到在公司的终止解散里面,也有一些问题。按现在公司的终止解散,或者是法定的,由于你违法经营了,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吊销你法人执照,或者你年检不合格,注销了你的法人资格。要不就是约定的,董事会做了决定,股东会做了决定,咱们解散,中外合资中外双方都自愿解散,都可以。如果在一个公司里面,大股东不愿意解散,小股东没办法,他也不想接管理权,他看这个公司越来越亏损,那我怎么办呢?

  我要是解散终止,大股东不同意,可是我又看到公司经营越来越糟糕,他说现在解散,我还能拿回来一点,如果再过两年公司一亏损,我一点拿不回来了,我血本无归了。我小股东能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终止这个公司,清算,然后我把我的出资拿回来,现在规定了在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实行退股的权益,所谓退股不是退股,就是终止解散。 
  最后还有一个清算的问题,现在有很多的公司没有经过清算,法人资格就没了,债权人再告到法院,上告无门。告到法院,法院上法人资格都没了,工商已经把他的法人资格消灭了,法人资格消灭了就是死人,你告死人告不了,只能告活人。

  现在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哪怕他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别的什么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把私人资格都给注销了,但是只要在清算没有完毕,在清算期间,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视为法人资格存续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人资格没了,但是没清算完毕还认为他法人资格还存续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可以告到法院,告那个公司。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法院就要受理。如果他被注销了,被被吊销了,公司实际上没有了,管理人员也没有了,公司的地方都没有了,财产也都没了,只要他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拿走了,你还可以再告股东。公司什么都没有了,财产也被股东拿走了,你应该追究股东。不能够因为公司随随便便没有了,就逃避债务,这不行。

  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破产,大家知道《破产法》,新的《破产法》马上要通过,六月份提交一次,十月份提交一次,两组通过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的法律三组就可以通过了,12月份就可以再开一次会,就可以通过破产法,也许到明年上半年。破产法里面规定了各种形态的公司都是按照这样来破产,所以按照这样一个来破产的话,我看我们就按照破产法的制度来进行破产的清算,所以破产法也适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