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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责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 试 行 )
  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3.及时报告原则。监事会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必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企业董事长、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会议记录须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和归档保存。
  以上指导意见,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