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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啤股权变更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2002年,青岛啤酒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啤酒品牌的拥有者,以下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此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
  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此后中国啤酒行业更成为国际资本竞相追逐的“香饽饽”,出现了哈啤、重啤、雪津等著名并购案例)。但局内人都知道,在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的签约现场、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一直谋求进入甚至提出控股要求,但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对于外资进入既有需求的一面,又有对其控股之心和自有品牌丧失疑虑、抗拒的一面。
  所以青啤与a-b公司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十年间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其中的奥秘就在于投资银行的精巧设计和表决权信托的引入。
  按照双方的战略合资协议,青啤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青岛市国资办)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打倒了拦路虎、移开了绊脚石,是解决难题的答案,打开铁锁的钥匙。
  再具体的操作是,青啤-a-b合资中引入了信托受托人的设计。在2005年4月《战略投资协议》已提前执行完毕,a-b公司持有的三批可转债全部转换为h股后,根据协议的事先安排,一家名叫“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的公司作为青岛国资委和a-b公司双方的受托人出现在青啤公司的股东名单中,持有9157万股h股,持股数居第5位,此即7%的股权表决权信托安排。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须按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的书面指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而归属于该股份的经济利益,包括股息、利益分派及款额支付均按a-b公司指示处理。所以law debenture trust(asia)limited在此是作为合作双方都信任,按其指令处理股权事务的受托人,而不是单方的受托人。
  点评:居间功能打破传统股权定义
  信托的运用和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正如股东权利可以分解为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等不同的“子项”并分别施以不同的管理、处分和运用方式,同股同权不是铁律一样,信托定义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关系也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和理解的。
  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按照信托“新两规”的要求,我国信托业又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压缩自营业务,强化信托本业为主线,信托公司的整体功能定位、盈利模式、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是行业重塑、业务再造的彻底变革。这次银监会把“居间”新列入信托公司经营范围,显然有着深刻的监管政策导向和良苦用心的考虑,对信托公司拓宽经营思路,回归信托本业有着积极的鞭策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