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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年度检验日期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年度检验日期、收费等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修改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