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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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提供有关的证据,则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实践中,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