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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应当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17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如果公司成立,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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