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责任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