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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概念性规划将获法定地位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1日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从定义、法定地位、编制程序、强制性内容、修改条件、实施监督、实施时间等7个方面对概念性规划作出决定,确立了概念性规划的法律地位,规范概念性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明确概念性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设置概念性规划的监督机制,对长远指导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概念性规划不属于确定的法定规划种类,但鉴于其对于珠海城乡规划的战略指导作用,《草案》赋予其法定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其成为编制各级规划的指导宜居。

其次,草案明确概念性规划的编制、修改的审批程序。一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概念性规划,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二是概念性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是出现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等四个情形之一,可以按编制程序进行修改。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编制严肃性,避免对于概念性规划的随意修改。

《草案》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对相关内容作强制性规定的做法,对概念性规划核心理念和重要内容进行提炼,明确新镇基本城市组团、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中心体系、城市交通体系、城市草绿体系、城市设计等强制性内容。其中,明确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及市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各层次、各类规划中落实概念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是明确了更为严格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此外,《草案》还设置了对概念性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一是概念性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概念性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决定规定的行为。